舒圣祥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针对近日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以立法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 就在立法机关讨论冒名顶替入罪问题时,6月29日夜,山东省发布了关于聊城市冠县、东昌府区两起冒名顶替上学问题调查处理相关情况的通报,46名相关人员被处理。被顶替者陈春秀家人哭诉委屈:“那么多人欺负我们一个,所有的人受到处分了,小姑娘的一生也被毁了。”是啊,出身贫寒之家的被顶替者,可不是一生都给毁了么?谁来赔偿他们的损失? 冒名顶替之可恶,数倍于高考舞弊,其违法成本之低,显然与其社会危害极不匹配。基于当前刑法,与此类犯罪行为沾边的罪名并不少,比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等,但直接针对冒名顶替者的处罚,却是完全缺失的。我们的刑法,将高空抛物入刑,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将危险驾驶入刑,维护人民群众“出行上的安全”,当然也应将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维护人民群众“前途的安全”。 冒名顶替上大学,早该入刑了。正如代替考试罪入刑,对重要考试舞弊现象的遏制作用巨大,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也必然有利于遏制某些地方可谓猖獗的“截胡”他人高考成果、改变他人命运轨迹的可耻行径。虽然“法不溯及既往”,对业已发生的冒名顶替入学事件,无法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以想见的是,只要立法上不补齐漏洞,冒名顶替的可能就会一直存在。 在立法技术层面,有人建议增设“冒名顶替入学罪”,这是最直接的立法补丁,但一个法条只解决一种犯罪行为。也有人建议增设“冒名顶替罪”,打击所有冒名顶替行为,但不同的冒名顶替行为侵害的法益并不相同,难以合并到一处。还有人建议增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将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学,冒用他人脸部图像制作淫秽视频,冒用金融界人士发布消息等,纳入同一个罪名,但这几种行为危害程度明显不同,杂糅一处似乎有欠妥当。 增设“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的建议,目前看来最为可行。包括冒名顶替上大学在内,所有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犯罪行为,比如违规录取,找关系挤掉别人等,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最起码的教育公平。该罪侵犯的是复合客体,既包括公民的受教育权等宪法权利,也包括国家的教育制度公平,针对性地着眼于教育公平,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较为可行的立法建议。 无论如何,立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通过立法途径确保教育公平,非常值得肯定。没有人可以为了一己私利,拿别人的命运当垫脚石,偷拿别人的东西尚且是犯罪,偷走别人的受教育权更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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