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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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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啥设置离婚冷静期

    

    

    朱泽军 

    

    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确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依据这一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宁波晚报》在今年1月8日报道,2019年,我市共办理结婚登记32604对,办理离婚登记17766对。在登记离婚的当事人中,“一言不合就分手”的“冲动型”夫妻,占有不小比例。类似情况,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减少因“头脑发热”导致的轻率离婚。

    笔者长期在基层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从审判实践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确有一部分夫妻感情已破裂,不分道扬镳,将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影响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但有一些婚姻纠纷,起因皆是鸡毛蒜皮之事。笔者办理过这样一起离婚案,问作为原告的妻子:离婚理由?原告答:丈夫没男人气魄。问:怎么没有男人气魄?原告半天未作声。请她举例说明,原告说:让他换个坏灯头,踩在凳上的腿会抖个不停。有位结婚数月即提出离婚的男士,因听了“一床不睡生肖相同人”这句“老话”,于是强烈要求与属相相同的妻子离婚。有一位女士提出离婚,是因为忍受不了丈夫对其上卫生间用几张卫生纸也斤斤计较……这几起案例虽不具有普遍性,但反映出当下一些离异夫妻,对待婚姻问题既不能容忍体谅对方又不想改变现状的任性。

    《民法典》确立“离婚冷静期”,也不乏质疑声,有人认为它限制了离婚自由,也有人认为它增加了离婚的难度。如担忧在婚姻关系中多处弱势地位的女性,会否因此遭遇新的制度不平等;有家庭暴力冲突的夫妻,在“冷静期”内会否加剧“家暴”程度,而让受害人处于危险状态中等。

    现行的《婚姻法》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皆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这一重要原则。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但,婚姻自由不是草率的结婚自由,更不是草率的离婚自由。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与自然人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婚姻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减少和避免“冲动型”离婚,对降低离婚率和维持社会稳定有积极意义。

    事实上,“离婚冷静期”几年前就已经在一些地方试行,且收到了较为理想的成效。如,慈溪市婚姻登记处2012年4月开始推行离婚登记预约制度,设置为期一周的“冷静期”。现在该处每年预约离婚3000对至3500对,而实际办理1700对至2000对。也就是说,仅仅经过一周的“冷静期”,取消离婚的比例就在40%左右。这两年,慈溪市离婚率一直保持在稳定状态,低于全国和全省水平。显然,“离婚冷静期”的做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

    《民法典》确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一部分,适用于离婚的双方,针对的是就离婚系列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夫妻解除婚姻关系,涉及各方重大切身利益,如果能够心平气和达成共识,好聚好散,基本上不会在乎三十天的“冷静期”。而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也即上法院“打官司”,则不受该规定限制。事实上,类似有家庭暴力等危及人身安全行为的婚姻纠纷,基本上是通过诉讼离婚解决的。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努力挽救尚未死亡的婚姻,是为了每一个家庭幸福。它善意提示夫妻双方更为冷静、理性地处理婚姻关系,而绝不是对婚姻自由增加一道“枷锁”。它给好面子、个性强、说离婚就离婚的夫妇一个缓冲期,使他们有一定时间去思考。与此同时,也给双方的亲友、同事更多的说服疏导的空间,努力使打算分离的双方摈弃前嫌、放下怨恨,重归于好,将婚姻矛盾对家庭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尽量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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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