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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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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手频现: 警惕房屋租赁犯罪

本版制图 庄豪

周建平 摄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由后者向前者交付一定数额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其实质是双方通过经济手段,实行对房屋使用功能的一种交换。由于房屋租赁直接涉及经济利益,因此,围绕着房屋租赁,产生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需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

    

    

    

    

    记 者 董小军

    通讯员 路 余 史梦诗   

    

    租房撞上假房东

    数万租金被卷走

    进入房屋租赁市场,对于租房者来说,最为担心的是遇到假房东。所谓假房东,就是实际上并不具有房屋使用权转让的人,通过欺骗手段,让他人误以为其具有这种权益,以此获得非法收益。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欺骗手段可能构成犯罪。

    来自河南的刘先生在慈溪的一个菜市场做水果生意,年近七旬的钱某是他的常客,双方因此变得熟识。一次两人在闲聊时,钱某提到自己有间店面,愿意廉价出租,问刘先生是否有兴趣租下。看到钱某手上握着一把钥匙,正有意寻个新店面的刘先生不疑有他,当即就跟随钱某去看了店面。

    钱某自称为他所有的这个店面,位置和环境看起来都不错,刘先生挺满意,而对方的4万元年租金报价也在他的接受范围内,因此,他当即决定租下。钱某很贴心地表示,因为店面还未装修,让刘先生可以先付3万元,剩余的1万元等拿到钥匙后再付清。刘先生同意了,之后,两人到钱某的家中一起签了份简单的协议,然后刘先生付了款。

    办完手续,刘先生翘首以盼能早日搬进新店面。可让他没想到的是,之后每次找钱某拿钥匙,对方总以“村里还没批”等为由推托。时间一长,刘先生产生疑虑,要求废除协议,钱某尽快还钱。钱某嘴上应着,但始终没有付诸行动。

    一晃过去了5个月,直到去年11月初,刘先生仍没拿到店面钥匙,也没要回已付给钱某的3万元租金。经过打听,刘先生这才知晓,这个店面压根就不是钱某的,产权属于当地村经济合作社。刘先生发现上当后报警。

    随即,警方将涉嫌诈骗的钱某抓获。他承认了自己因为打麻将玩牌输了不少钱,偶然注意到一间空置的店面门上没有挂锁,就自己买了锁把店门锁上,之后假称自己为房东,寻找租客骗取房租。进一步调查发现,除了刘先生,还有两人落入钱某的骗局:一家理发店老板被骗2.2万元,之后因一直拿不到店面钥匙要求退房租,讨回了其中的1万元;一家米粮经营铺老板先后被骗5000元和2.7万元。

    近日,慈溪法院以钱某犯有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虚构租赁合同

    设障阻碍执行被判刑

    在房屋租赁市场,存在着一种违法出租房屋,损害他人权益的现象,其中最为典型的情况是,有人因为债务纠纷涉诉,为逃避肯定会面临的执行,预先谋划策略,把名下房屋租赁给他人,同时故意签订超长期限的租赁合同,给今后的司法执行设置障碍。

    象山的张某、戴某曾向当地一家银行贷款260万元,以两人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按照规定,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两人到期未归还贷款,银行起诉,当地法院判决生效后,两人仍未履行规定义务,根据相关规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这处抵押的房产。

    就在这时,张某向法院提交一份其与案外人鲍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显示的租赁期限为15年,72万元租金已一次性付清,租赁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此后,张某下落不明,鲍某的具体联系方式不明,由于这份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抵押登记办理时间,根据相关法律,在无法查明租赁真实与否的情况下,拍卖只能暂缓进行。

    之后,经过多方努力法院终于找到张某,他承认,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案涉房屋其实并未出租出去,他与鲍某之间的这个房屋租赁合同的日期是倒签的,目的就是为了阻止法院拍卖房子。鉴于张某的行为已经妨碍执行,该院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此后,象山法院再次启动拍卖程序。这时,案外人戴某出现了,他向法院提交一份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的租赁合同,租期长达七年,且14万多元租金已一次性付清。法院后来调查发现,这份房屋租赁合同的实际签署时间也在张某向银行申请银行贷款之后,其目的就是利用租赁权逃避法院执行。

    由于张某的上述行为已涉嫌犯罪,此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张某被迫投案。之后,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并与案外人通谋多次通过倒签日期伪造租赁合同方式干扰执行工作进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参与房屋租赁

    如何避免遭受不法伤害

    据法院介绍,涉及房屋租赁的犯罪行为屡有发生,行骗者手段五花八门,除了类似假冒房东行骗等,常见的还有故意隐瞒出租房屋即将拆迁的重要信息,发布虚假信息,诱使他人与其签订长期合同,预先收取租金等。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介绍,在一些房屋租赁犯罪案中,甚至可以见到不法中介的身影,他们与“房东”相勾结,采取虚构合同、虚假宣传等手段,经过精心设计,诱使租房人上当,谋取不法利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中介主导的此类犯罪,双方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此,租房人更容易上当,要挽回损失也更难。

    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屋租赁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近几年,我国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其中关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租赁双方合同进行鉴证等规定,对于防范房屋租赁违法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尽管如此,在现实生活中,与房屋租赁相关的犯罪仍不断产生,为此,陈律师提出了几条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醒参与租赁者有所防范,避免遭受不法伤害。

    一、警惕低价虚假广告

    如果租房者看到的房屋租凭信息中显示的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必须引起注意,因为这很可能是虚假信息,是某些不法中介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骗取租房者上当的一种手段。

    二、对房东个人情况进行仔细核查

    向他人承租房屋,租房者对于房东的个人情况要核查仔细。如果由房东本人出面签约,必须查看其房产证与身份证;如果是帮助朋友出租房屋,那么还需要有出租委托书等。有些人可能会在房产证未办好之前就急着把房屋出租出去,对于这种情况,租房人可以要求其出具购房合同以证明其身份。

    在房屋租赁市场,“二房东”转租现象非常普遍,也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作为租房者,最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必须验明“二房东”在其租赁期间是否有权利将此房屋转租;二是让其出示租赁合同以及提供该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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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