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畅 据报道,自2018年底起,乐清市虹桥二小教师王某(党员)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微商经营活动,通过推荐产品赚取提成,有时上班时间也做,部分学生家长由其介绍加入微信购物群或实际购买产品。由于违规从事微商经营活动,王某受到立案查处。 教师能否从事微商经营活动?上级教育部门早有明确指示:中小学公办教师不能从事微商等营利性活动。既然是明令禁止的行为,为何还有个别教师置若罔闻呢?说白了,就是其利欲熏心、见钱眼开。而支撑其趋利心理任性肆虐的动因,便是其手中的“权力”、手握的“资源”。 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教师一旦唯利是图,把更多精力放在微商经营活动上,甚至“上午9点正是上课时间,也在购物群里发广告,一天发几十条”,那么,又怎么保证自己的教学教育精力和质量?更何况,教师做起了微商生意,学生家长成了微信群里的生意对象,对老师推荐的产品,家长不是进退维谷吗?掏钱买吧,怕没有实际需求;不买吧,总会担心孩子在学校不受老师待见。于是,有的家长只能做“冤大头”,教师则成了“坐收渔利”者。 或许,上述被立案查处的教师从事微商的初衷,“原来只想把一些好东西分享给大家,同时也赚点零花钱”。殊不知,只要夹杂着任何一丝私心、充塞着一点铜臭味,哪怕出发点再好,哪怕心底再善良,也会给学生和家长造成困惑,给自己和学校的形象造成扭曲。 其实,对每一位教师而言,必须懂得“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真谛。任何违反教育教学初心、教师职业道德的动机及行为,都是与教师的人格形象背道而驰、格格不入的。说到底,教师的人格魅力、教师的使命实践正是通过一件一桩的小事体现出来的。 我们当然相信,广大教师是能够做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呕心沥血教书育人,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作出贡献的,也相信像从事微商等经营活动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事,只发生在部分学校个别教师身上,但“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的老话告诉我们:假若对这样的行为置之不理、放任不管,一旦蔓延,则祸害匪浅。 个别教师从事微商等经营活动,除了这是个别教师利用“朋友圈”做生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学生及其家长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也不得不替教师保密之外,跟有些教师怀有侥幸心理、一些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部门查处力度不够有一定关系。为此,应举一反三在教育系统开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和自查自纠活动,规范教师队伍从教履职行为,大力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推动“清廉教育”再上新台阶。而这,正是严肃查处个别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从事微商等经营活动的意义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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