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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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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信息”被窃取滥用现象不容小觑

史洪举

    

    

    史洪举

    

    “要的话五角一张打包带走,总共两万套,不议价。”一位卖家用微信语音对记者说。记者调查发现,一些网络黑产从业者利用电商平台,批量倒卖非法获取的人脸等身份信息和“照片活化”网络工具及教程,这些人脸信息有可能被用于虚假注册、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7月13日澎湃新闻)。

    如今,随着技术的发展,“刷脸支付”“人脸识别”等得以普遍运用,极大地方便了人们从事社会活动和市场交易。但“人脸信息”的滥用甚至失窃,无疑将给被害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并加剧社会管理难度。

    “人脸识别”必然要采集并保存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这些信息应受法律严格保护,假使其被不当使用或泄露,将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正如有报道所指出,在“刷脸支付”和“人脸识别”场景中,一些网友担心“人家直接一扫你的脸你的钱就被支付出去了,你的脸天天在路上,这不就是一个行走的密码吗”?

    这样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人脸等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则处于不可逆转的状态。密码丢失后尚可挂失更改,人脸信息被窃取后却不可能再恢复到保密状态。那么,“行走的密码”自然很容易导致个人资金及相关信息被窃取。

    如报道指出的那样,一些“人脸信息”被以0.5元每张的价格随意售卖,“照片活化”工具也可轻易购买,一旦被不法者利用的话,可以破解部分平台的人脸识别系统,盗刷部分防范不严的金融账号内的财产,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假注册账号,从事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

    这既严重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也会加剧社会管理难度。因而,非常有必要严格管控“人脸信息”,避免这一关乎人身财产安全的生物信息被滥用。一是设定准入门槛,禁止不符合资质者随意采取、利用“人脸信息”。二是明确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非经消费者同意或非必要不得采集“人脸信息”。三是要求收集者尽妥善保管义务,禁止其随意泄露、出卖“人脸信息”。

    特别是,对于随意泄露“人脸信息”,窃取“人脸信息”,或者冒用他人“人脸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刑法》,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行踪轨迹、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那么,对于更为重要的“人脸信息”理当予以更严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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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