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方芳 徐如霞)“犯了法还丢了工作,这个教训我们记住了!”日前,象山影视城原工作人员柴某和朋友王某拿着手里的判决书,懊悔不已。 2018年10月,象山影视城票务组原工作人员柴某经过策划部办公室时,无意中看到了电脑上的赠票蓝图,他把蓝图发送到手机上保存。“我手上有影视城赠票的正版蓝图,印制后贩卖肯定能赚钱。”2019年6月,柴某联系上朋友王某商量共同贩卖影视城赠票的事情,王某爽快答应,在互联网上寻找印票店家,根据柴某提供的赠票编码开头和位数印刷了千余张。 随后,柴某利用在票务组工作的便利,从影视城游客中心的抽屉里偷拿了票务专用章,并加盖在自行印制的赠票上。王某对外谎称伪造的赠票系真实赠票,多次把“高仿”赠票以90元/张(市场售价散客成人150元/张)的价格贩卖给他人,两人商定按比例分配售卖所得。 直至2019年9月,象山影视城工作人员发现有游客的赠票系伪造,未放行游客进入影视城游玩,游客因此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审查,柴某、王某共贩卖“高仿”赠票300余张,非法获利2.7万余元。案发后,两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向象山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 “柴某、王某两人虽然伪造了影视城赠票,但不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因为赠票没有票面金额,也不符合市场流通标准。两人事先共谋,伪造了影视城赠票并谎称是真实赠票,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的构成要件,因此检察机关以柴某、王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检察官解释。 日前,象山法院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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