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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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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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受伤 能否以工伤标准获赔?

    

    

    

    【问题】

    两年前,肖先生按规定从一家公司离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去年10月,公司因经营需要,返聘肖先生回公司担任技术顾问。两个月后,肖先生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公司没有为肖先生办理工伤保险,肖先生要求公司按照工伤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肖先生问,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办理工伤保险的对象,只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本案中的肖先生他两年前离职,虽然他被公司返聘担任技术顾问,但在法律上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其在上班途中受伤,只能按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相关责任者赔偿。

    (梅生) 

    (以上说法为作者个人观点,非司法结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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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