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波 日前,江西高院再审张玉环故意杀人案,最终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张玉环希望司法机关追究刑讯逼供人员的刑事责任,避免他的遭遇再次重演。 一万个公正审理的案件,也抵不过一起冤案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应让自己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因为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司法终身责任制”语境下,追责是必然。 刑讯逼供是造成冤案的一大毒瘤。佩特罗的著作《冤案何以发生》通过对冤案进行调查统计,发现冤案中50%的案件存在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这些案件基本上可以排除所谓的“经济利益驱动”,那么诱使他们使用刑讯的“利益”是什么呢?为什么刑讯逼供一直被谴责却屡禁不绝呢?原因是他们把“真像”当成了“真相”。 “重证据轻口供”的刑事政策多年前就有,这些冤案大多也并不是仅凭一纸口供定案,而是还有“证据链条”上的其他证据,比如鉴定。当某些证据、鉴定均指向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往往会让警察更相信嫌疑人不交代只是“嘴硬”,再加上历史上一些不正当的观念比如“命案必破”,和司法体制中一些绩效考核要求比如“限期破案”的引导,以及社会公众对重大舆情案件关注的压力,促使刑侦人员急于撬开犯罪嫌疑人的嘴巴。 真相,作为一种已经发生的历史事实,从未改变,但人们所能发现的只能是通过刑事证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等链条串起的“真像”。在追究刑讯逼供人员责任的同时,必须正视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和我们发现真相的能力。每一个案子都是别人的人生,但那些参与案件的承办人,又何尝不是以自己的人生作抵押。 刑事侦查只是刑事诉讼其中的一环,那么后面的诉讼程序可以当好“真相”的守门人吗?老实说,很难。连法庭科学、刑侦技术都找不到的“真相”,靠一帮人在法庭上的言语诉辩就可以让真相大白,显然太天真。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大量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 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要在“不冤枉一个好人”还是“不放过一个坏人”之间作出抉择,案件承办人需经历认定迷惘和痛苦心路,更受当时的刑事政策与司法环境的影响。当初张玉环案审判人员并非没有发现证据的疑点,否则在“一案两命”的情况下不可能只是作出死缓判决。 与其他出现新事实、新证据的冤案不同,张玉环案能够翻案,完全是“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得以贯彻,“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政策具体落实的结果。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可以以儆效尤,但必须注意到,从根本上防范冤假错案,我们每一个人才是改变体制的最佳力量,才是主角。 不能怀着猎奇的心理去看待刑事案件,不要动不动就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搞舆情审判,对有些案件不能及时侦破应有客观的认识,让“真相”飞一会儿,不要让“真像”蒙蔽了双眼。正如《冤案何以发生》里的那句话——“我们最终决定了服务于我们的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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