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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人员展示诚信诉讼码。(市中级法院供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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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法院走访被执行人企业,帮助企业修复信用,令其成功获贷2000万元渡过难关。(市中级法院供图) |
去年9月,宁波领先全国,在全市法院系统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 创举落地,打破了以往信用惩戒“一刀切”的局面,通过正面引导的柔性方式,鼓励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裁判义务,既打破了执行僵局,又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可谓一举多得。 一年来,两项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据市中级法院统计,今年1月至7月,全市法院自动履行案件5967件;已发放自动履行证明1649份;已完成信用修复666件,修复后履行标的额2.98亿元。 如何让诚信激励走得更远?近日,记者走访了多位业内人士和甬上多家法院。 必须以“诚信”为前提 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纳入企业评定和招投标信用评价……随着两项机制的深入推进,“诚信红利”的清单也越来越长。那么,是不是当事人都可以享受这份红利呢? “一定要认识到,诚信才是两项机制推行的前提,也是两项机制能够走得更远的前提。”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虽暂无履行能力,可是他们能主动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协商,履行意愿强烈,然而,被纳入了失信“黑名单”后,社会评价降低,社会活动能力受限,致使其履行能力进一步削弱。 宁波有一家艺术类教育培训机构,受疫情影响,经营受挫,今年1月起被迫暂停门店经营。因资金问题,今年3月初,投资人将培训机构起诉至江北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培训机构和法人李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有强烈的履行意愿,且主动提出了分期履行的方案。然而,“失信被执行人”的标签严重影响了培训机构的融资能力,阻碍了机构恢复正常经营的进程。 在执行法官的建议下,李某和培训机构向江北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法院综合考虑其履行能力和配合执行情况后,依照相关规定,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屏蔽。之后,培训机构顺利申请到了银行贷款,与投资人的纠纷也得到妥善解决。目前,该培训机构已恢复正常经营。 在前不久召开的两项机制研讨会上,中国经济信息社新华信用事业部总经理李伟坦言:“随着跨地区跨部门信用监管理念的有利推进,失信惩戒力度不断加大,对于一些有强烈履行意愿却无能力的主体而言,几乎没有‘生’的可能。然而失信惩戒并非要把失信主体永远钉在耻辱柱上,一味地惩戒并不利于已经失信的主体有效履行义务,而且不是所有的失信主体具有失信的主观故意。通过有效推行两项机制,给失信主体一定的弥补空间,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基于两项机制的“诚信”前提,它的推行并不意味着对失信者的纵容,更不代表着对强制执行措施的削弱。法院明确表示,对于任何假借信用修复之名转移财产、拖延执行等行为,将视为以其他方式抗拒执行,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是“激励”不是“奖励” 两项机制推广以来,部分群众对此仍有些疑惑,甚至有人直接提出:这么做,会不会越来越削弱惩戒的震慑作用?会不会让人觉得当“老赖”也没那么可耻?对社会上积极履行债务的人来说是否会造成不公平? 答案是否定的。 “两项机制,是‘激励’,不是‘奖励’!‘奖励’是一种鼓励,而‘激励’是一种引导,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两项机制要想走得更远,必须要守牢这条原则。”中国社科院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主任田禾说。 北仑有一家酒店,因装修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一方面是63万元的执行款,另一方面是疫情影响下陷入困顿的经营,该怎么办?在法院引导下,受两项机制激励,该酒店按照调解书约定,一次性支付了执行款。 今年4月,北仑法院与北仑农商银行联合出台意见,法院通过逐案摸排建立诚信履行名单库,共有401家企业(自然人)入库,该酒店就是其中之一。随后,通过信息双向反馈和实地走访调查,4月17日,北仑农商银行为该酒店精准匹配“阳光履行贷”产品,提供年利率为5.15%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为其申请了100万元的贷款免息。 “疫情防控期间,年夜饭、会议、婚宴等订单大量取消,业务量骤减导致了较大的资金缺口。”该酒店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没想到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竟然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收获’,帮我们渡过了难关。” 镇海一家建筑企业,在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有8件,标的近9000万元,受两项机制激励,自动履行完毕。随后,企业顺利从镇海农商银行获得了2000万元的“诚信履行贷”授信,重获生机。 这样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不是“洗白”记录,也不是退出惩戒,更不是奖励,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激励引导过程。 如何守牢激励原则?在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看来,就是要把握好激励的边界,审慎研究确定诚信红利的范围,绝对不能超过正常市场主体享受的权利。“以信用修复为例,当事人需同时具备配合执行、财产滚动申报、遵守限制消费令等五大条件,且不存在妨碍或抗拒执行、恶意规避执行等情形。对其修复信用后,以‘不对其作负面评价’的方式予以激励,而不是给其作出正面评价,并严格对信用修复者实行滚动式审查。对其中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倡导社会给予一定的帮扶。” “从制度执行来讲,保障公平必须是核心。”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张文杰认为,当司法裁决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时,给予那些诚信履行、主动履约主体一些正向激励,更有利于引导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社会风气。“目前推出的激励措施大多是鼓励性、倡导性的,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杜绝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现象发生。” 尝试开展信用等级评定 既然是“诚信激励”,那么“诚信度”就至关重要。尝试对诉讼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是业内人士认为能够深入推进两项机制的关键所在。 “失信重建带有明显的结果导向。目前对于被执行人履行意愿考虑不足,在实践中欠缺两个等级划分,一个是失信行为程度等级,一个是对信用重建的力度等级。从长远来看,建立信用重建机制、划分等级是非常有必要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在谈及这个问题时指出。 那么,如何对诉讼主体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8月18日,市中级法院探索推出五色“诚信诉讼码”,借鉴健康码的形式,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和支付宝芝麻信用做法,尝试为诉讼主体进行“信用画像”。 据了解,诚信诉讼码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诚信身份证,它通过扫码的方式,以红、黄、绿、蓝、金“五色”的直观形式,对当事人在以往诉讼中的行为进行分类评估、量化评价、精准管理,是一整套全新的诉讼诚信系统。根据分值从低到高,依次为红码、黄码、绿码、蓝码、金码。其中,红码、黄码属于负面码,绿码属于中性码,蓝码、金码属于正面码。 诚信诉讼码承载了评价、服务、惩戒三项职能。 对法官而言,如果案件存在红黄码当事人,系统将直接跳出提示,法官可根据提示信息查看当事人被扣除的分值及具体原因,因人施策,因案施策,确保案件得到更为妥善的处理;对当事人而言,可以在个人信息页面查询本人诚信诉讼码,起到一定的引导、警示作用。 同时,按照当事人行为,系统分别设定了30多种后果,有红利,也有惩戒。当事人被列入红码后,将通过市中级法院微信公众号、“信用宁波”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限为5年,并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不再对当事人给予诉讼费减免、缓交,对其申请的司法确认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加重其举证责任,提高举证标准。 “下一步,我们将不断丰富数据类型,探索自动全面抓取搜集滥诉滥访、虚假诉讼、职业放贷、失信记录、关联案件、自动履行、信用修复等信息,努力实现与两项机制的技术对接、体系对接、效果对接,为‘信用宁波’建设贡献司法力量。”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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