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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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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9月1日起实施

我市三类应税矿产品施行新税率

    

    

    

    

    本报讯(记者董娜 通讯员陆颖 孙梦莹)“资源税法实施后,将为我们企业实实在在减负,有效对冲疫情对我们采矿企业的影响,真是一场‘及时雨’!”宁波一家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告诉记者。

    根据资源税法规定,从9月起,该企业应税矿产品的计征方式将由原先按照每立方米5元,变为按总销售额的3%计算。李先生在税务部门的帮助下算了一笔账,假设企业应税矿产品按照去年年产销量85万立方米计算,加上享受运杂费用扣除等政策,全年仅资源税就能为企业减负近20万元。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取代已经实施16年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该法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税收手段在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充分考虑本地资源禀赋和企业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我市将对三类应税矿产品实行全新的征收标准。其中,砂石资源由原先的5元/立方米调整为分销售形态分别确定税率,包括销售原矿按4%计征,销售选矿按3%计征,自用部分按2元/吨计征;地热资源由原先的五档税率,合并降为3元/立方米的一档税率;矿泉水资源由原先的4%(扣除包装成本)调减为2%,总体税负保持稳中有降。

    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资源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进一步简并了征收期限,减少了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同时,申报表将由原先的4张报表精简为2张报表,并删减了填写应税产品折算率、换算比、平均选矿比等内容,每户次平均申报时间预计由15分钟缩短至5分钟左右。

    为促进纳税人便利办税,税务部门充分依托税收信息化优势,纳税人申报税款、享受减免等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真正实现全程“掌上办”“零次跑”,有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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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