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茶座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0年08月27日 星期四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吃饭问题的“公”与“私”

    吴启钱 

    

    在禁止食物浪费这个问题上,有的地方及时出台相应政策,体现了社会责任;也有些人不以为然,比较典型的一种说法是,你应该禁公家公款浪费,不应该管到我的餐桌禁到我的饭碗,这是私权利的范畴,我的地盘我做主。

    诚然,合法的私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权力不可随意介入,这是现代社会的一条基本准则。正如我们的私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洋洋10万字,7编,1260条,“中心思想”只有一个: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由自己的意志来行使,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

    “吃饭”就是典型的一项私权利。吃面条还是吃米饭,一人独食还是众人聚餐,“吃什么”“怎样吃”“吃多少”的问题,全由个人意愿决定,是私权利,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涉,更不用说随意侵犯。在民法上,这叫“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也叫自愿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即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我的事务我做主。《民法典》之所以把自愿原则规定为六大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以法律保护我们的意志不受非法侵犯。因为意志被扭曲而做出来的事情,是根本违背人的本性的。

    在节约粮食这个问题上,近期各地推出的一些措施,比如长沙要求客人先称体重再点菜,宁夏某饭店老板亲自吃客人的剩菜,河南某饭店要求“不能把鸡屁股切掉太多”等,之所以被质疑,原因就在于违背了人的本性,违反了自愿原则和市场规律,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私权利,是典型的怪招昏招。

    但是,私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就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从这个角度来看,节约粮食就不是“你花你的钱、你吃你的饭”那么简单了。

    钱也许是你的,但作为公共资源的粮食问题则事涉公共利益,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浪费。在人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粮食危机都是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在今天,粮食短缺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8月17日发布的《中国农村发展报告》称,到“十四五”(2021年至2025年)末,我国有可能出现1.3亿吨左右的粮食缺口。

    有人说,要求节约没错,但我节约的这口饭,不一定能送到正饿肚子的人嘴边,我节约的这碗水,也不见得就可以满足那个饥渴的人。这种说法有偷换概念之嫌。公共利益是一个整体,个体在其中并不是一一对接和对应的关系。如果有条件吃饱饭的人,都能省下一口饭,甚至是一粒米,其积蕴的能量就是惊人的。有个故事讲,数学家阿基米德与国王下棋,以一个棋格一粒米开始,赢了国王所有粮仓。这个故事可以从另一面佐证粮食的公共利益性。

    所以,法律规定,当事涉公共利益之时,个人不能无限制主张私权利。为了公共利益之需要,国家尚且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私人的财物,在粮食这个问题上,更是任何人都不能任性。清代学者朱柏庐在《朱子家训》中说“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自奉必须俭约,宴客切勿留连,已经成为我国传统文化中最有影响力的一部分,也是时下受到普遍遵从的生活习俗。

    在粮食问题上,穷奢要不得,富奢也不对,公奢要反对,私奢不鼓励,极欲就更违反了公序良俗。所以,我国《民法典》创新性地把“绿色原则”确定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之一,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也成为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鲜明特色。

    当然,在反对浪费粮食的大前提下,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是餐饮企业,出台的措施,都要尊重私权利,尊重市场规律,通过法治的、市场的文明方式来解决问题,杜绝那种运动式的、指令监督式的低级粗暴的方式。如此,才会真正凝聚起“节约粮食光荣、浪费粮食可耻”的社会共识。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