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向正)我市全民健身有望立法保障。昨日,《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市体育局负责人受市政府的委托,就《条例(草案)》作了说明。《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一条,分别从适用范围、政府责任、部门职责、设施规划和建设、设施维护与管理、活动组织与促进、服务和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县(市)应当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公园、球类场地、健身广场,利用公园、广场等区域建设健身步道、自行车道、健身器材场地等公共体育设施,方便公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其中,新建、改建公园应当根据公园类别和规模分类设置配建公共体育设施,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全民健身设施。 《条例(草案)》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示停止开放原因及时间,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紧急情况的除外。除特殊教育学校和寄宿制学校以外的公办中小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 《条例(草案)》提出,每年1月1日为市民健身日。市、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市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健康跑、登山等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民积极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市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市、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并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将其纳入居民健康体检。国民体质监测面向社会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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