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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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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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意做,当然高兴;依约交货,没问题。但一方交货后,对方却迟迟不付款,对此,该如何办?

应收账款那些事

周建平 摄
本版制图 庄豪

    

    

    

    

    

    

    撰文/赵意奋         

    

    最近一段时间,镇海的陈老板天天在为拿不回货款发愁。陈老板的公司主要生产大型机械零配件,买方主要为煤矿等企业。今年4月初疫情得到控制后,生产恢复较快,拿到了不少订货合同,陈老板组织工人加班加点生产,确保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货。但进入8月,陈老板却不敢再接新订单,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方总是拖欠货款,陈老板实在没辙了,硬着头皮打电话向对方催讨,好话说了一大箩,对方才挤牙膏一样打过来一点货款。陈老板由此感叹,有生意做自己当然高兴,但货交了,钱拿不到手,心里真的感到不踏实。

    其实,现在很多老板有着与陈老板一样的忧虑:生意不缺,只是要债难。

    企业要债难,究竟难在何处?陈老板总结出两点:首先难在,生意还想继续做,不想与对方闹掰,拉不下情面去催讨,担心一讨债,钱没讨回来,生意跟着逃走了。第二难在,讨债由不得自己的性子来,如果每天打电话去催讨,不定会出什么乱子,甚至可能引来意想不到的祸害。

    讨不回来的欠债,体现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就是所谓的“应收账款”。有企业老板表示,最担心的不是“应收”,而是有些欠债变成了永远的“应收”,对企业来说,就是实实在在的损失。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表示,任何企业,只要做生意,就要签订买卖合同,但如何避免出现应收账款,或者在发生应收账款的情况后,如何进行追讨,就要讲究策略,充分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方法。

    以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出质进行融资

    很多人不知道,应收账款是可以作为质押标的的,这在《物权法》中早有规定。根据去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具体来说,应收账款包括: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即将于明年实施的《民法典》,更为应收账款质押提供了法律依据。其第440条明确,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出质的标的。所以,如果甲乙两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不管付款日期是否到期,从法律上说,乙公司作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可以立即以该应收账款出质向银行进行融资,或是作为与丙公司原材料购销合同的担保。

    以保理合同方式转让应收账款

    所谓保理,是指在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取的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一种行为。如今,保理已成为我国的一种重要金融业务。《民法典》第761条明确承认了它的法律地位:“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人即保理商一般由专业的机构担任,他们具有专业的催收水平。因此,当企业出现难以收回欠款的情况时,可以考虑把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企业直接向合作伙伴讨债,影响双方关系的尴尬局面。

    以所有权保留方式提高应收账款催收效力

    如果企业并无融资愿望,也没有把应收账款转让的计划,那么,卖方可以采用在交易中保留所有权,为应收账款催收提高效力的方法。

    我们举一个例子。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涉及的是动产的买卖,一般情况下,当标的物交付至买方后,其所有权实际上便转移到了买方那里。但如果通过合同约定,标的物交付后,所有权不转移,直至买方付清全部款项才完成转移,情况就不一样了,卖方就会处于主动的地位。《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642条进一步规定,当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有权取回标的物。

    以买卖动产抵押担保方式保证应收账款的实现

    如果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买方不同意卖方提出的所有权保留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卖方还可以采取有效一招,即要求买受人将这个动产反过来抵押给自己,作为应收账款实现的担保。

    特别要指出的是,这种动产抵押担保方式是《民法典》第416条的全新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如何应对、处理和避免出现应收账款,是一项复杂的法律事务,企业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需要依据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需要请专业律师来具体执掌,毕竟,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才能避免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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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