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牧 野 公共场合的安全隐患问题虽然老生常谈,但仍然值得拿出来谈一谈。近年来,酒店、江河以及各种游乐场所内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后果严重,受害者轻则受伤,重则致残,甚至丧命,并因此引发关于责任追究的纠纷争议,教训可谓十分深刻。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很多公共场地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在经历了诸多惨痛的事故后,正在吸取教训,他们对确保公共场合安全性的重要性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并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譬如,任何一家管理比较规范的酒店、商场,都在容易发生事故的部分设置有防范提示,有的甚至配备了专业的安全人员,这些措施对避免事故发生、减轻甚至摆脱事故责任起到了明显的作用。相比之下,出入公共场合的不少个人,对此却缺乏足够的重视,因此,每当有安全事故发生,遭受损失时,他们往往更倾向于将责任推给经营者和管理者。但大量的诉讼判决结果证明,让经营者或管理者对此类安全事故承担无限责任,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与事实和一般的道义不相吻合,法院在认定当事人对某种行为或后果是否应承担责任时,主要看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尽到了责任。 因此,要防止公共场地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营者和管理者当然需要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与此同时,每一个出入公共场合者,都要有防范意识,很多时候,没有人可以代替作为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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