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根凯 近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凤山市场监管所连续查获两起房产中介使用“霸王条款”格式合同案件。其中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合同中公然规定:“不论买卖双方哪方违约,将购房定金中的30%作为中介方服务费,同时,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作退还”(9月26日中国宁波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可以选择的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由经营者单方面硬性规定的各种“条款”“规定”也越来越多。诸如“离柜概不负责”“本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打折机票不能退”,等等。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共同特征体现为一个“霸”字,容不得半点商量,因此被称作“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涉及购物、餐饮、旅游、缴费、租房买房等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项调查表明,消费者日常遭遇的“霸王条款”竟有300多条,且已俨然成为行业潜规则,既难以识别,又坑人于无形。 生活中,往往只有少数消费者在遭遇“霸王条款”后,会向消保委和媒体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更多消费者看来,与“霸王条款”较真,维权成本高、程序繁,个人力量弱、精力有限,宁愿忍气吞声也不愿意“折腾”,这无疑值得我们关注和反思。 “霸王条款”最为坑人之处就在于,以一种明目张胆的方式引消费者入彀,造成事后维权困难。以房屋买卖为例,这些年,各地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正如一位业内人士所说,购房合同很有讲究,没看清里面的条条款款千万不要着急签字,否则就可能吃大亏、上大当。就以购房合同内的“约定日期”来说,并不是所有开发商讲信誉的,有的开发商挣的就是“违约”者的钱,而当开发商自己违约了的时候,却拿出“双标”,多半是不会赔偿购房者损失的。还有最常见的“预付金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定金”和“订金”。简单来说,“订金”作为买房后的抵押房款,当最终没能成交时,可以原数退还,而“定金”是确定了选择,无论最终是否交易成功都不会退还。这两者有很大区别,但不少人分不清其中的区别,最终落入文字“陷阱”吃了亏。“只让消费者损失、不许自己吃亏”的格式条款在无形中挤压了消费者的权益,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要想杜绝“霸王条款”,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指望商家自律,更需多方合力。市场监管、消保委等部门和机构,不能一味坐等市民投诉,而应该多一些主动作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铁面无私不留情,重拳出击不徇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