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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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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高空抛物,物业有法定义务

    

    

    朱泽军

    

    高空抛物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时可能威胁每个人的“头顶安全”。尽管高空抛物“入刑”已经有段时间了,但高空抛物事件屡禁不止,其关键原因在于:高空抛物难以追查具体责任人。记者从鄞州区中山名都小区了解到,该小区内新安装的博登智能第一代高空抛物监测系统“狐獴”解决了这一难题(10月25日《宁波日报》)。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虽属个别现象,但带来的社会危害显而易见。中山名都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走访,取得业主同意,在小区内安装智能高空抛物检测系统,有利于从源头减少高空抛物事件发生,而且真有高空抛物事件发生,系统将自动保存事发录像并报警,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重要依据。这对于减少和消除因无法查明责任人导致的“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现象,意义显著,应予点赞。

    实际上,中山名都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安装高空抛物检测系统,是在承担法定义务做分内事。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显然,《民法典》明确了首先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并为物业服务企业设置了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安全保障义务,自是包括设置检测摄像头、装设安全网等。坦率地说,遏制高空抛物,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理应有所作为,这既是基于其小区管理和服务者的角色定位,也因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如,其对小区情况更加熟悉;再如安保、保洁人员等,在小区活动频率高,对发现、监督高空抛物,有比其他人更大的优势。

    诚然,物业服务企业是小区的管理和服务者,并不是高空抛物行为的具体行为人,确定其为责任主体,是针对现实因素,而不是把高空抛物责任简单转嫁至它身上。法律这么规定,是倒逼物业服务企业以管理和服务者的身份,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遏制和避免小区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

    期待更多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切实履行起对小区业主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多角度多措施地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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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