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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制图 庄豪 |
记 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宁 法 卢文静 犬只伤人,主人先承认,后否认为其所养 今年6月的一天早上,租住于宁海县某村村民家的王某刚走出家门,一条黄狗突然窜了出来,没等王某反应过来,黄狗就在他腿上咬了一口。王某一边捂着伤口,一边呼救,同时看到肇事狗逃窜进了邻居李某家中。听到王某呼救的房东急忙赶来,其在察看了王某的伤情后,将狗伤人的事情告诉了李某的妻子。 之后,李妻委托王某的房东向王某转交了400元医药费,让王某先去打疫苗。在结束几天的治疗后,王某经过统计,确定共花医药费1600余元。事后,他找到李某,要求对方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却遭到拒绝。李某的理由是,咬伤王某的狗并非其所有,王某应该找真正的狗主人赔偿。李某无奈之下,将李某告上了法院。 由于双方当事人系邻居,且此案并不复杂,为此,承办法官决定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但调解并不顺利,被告李某始终否认肇事狗为其所养,并强硬表示,除非王某提供证据证明咬人的狗系自家所有,否则坚决不予赔偿。 原告王某表示,他被咬伤后,李某的妻子马上委托房东转给他400元医药费,如果不是自家的狗,不可能有此举动。虽然当时没有拍到咬他的狗的照片,但这条狗确实进了李某家,从情理上判断,伤人的这条狗肯定为李某所有。 不是自家的狗,为何第一时间给了医药费? 被告李某称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此狗为其所有,但其妻在第一时间委托房东转给王某400元,按照常理,如果此狗真不是李某所养,那么其妻的这一行为就不合常理。为此,承办法官决定换一种调解思路,他询问李某,其所养的这只狗过去是否有袭击他人的经历。李某承认两年前该狗曾咬伤别人,但他同时表示,他自己和家人也曾被狗咬伤过,而打预防针根本用不了这么多钱,多次暗示王某的医疗费用明显过高。 了解到症结所在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细致耐心地对李某释法说理:狗狗天性使然,比较认主,跑回哪家一般就是哪家的狗,再说,邻里街坊的也不会因为这事故意栽赃。虽然王某因为注射了蛋白针导致总体医疗费用偏高,但其被你家狗咬了是事实,承担医药费也是情理之中。李某对法官的话表示认同,委婉表明这只狗与自己有关,但希望能和对方就费用问题进行协商。 之后,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之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场交付了600元现金,王某也提出了撤诉申请。 【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均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然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并不集中于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上,而在于狗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饲养关系。 我国饲养宠物狗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在农村,住户往往采取放养的方式,任其游荡在村子各处,从形态来看没有区别于野狗的显著特征,加之监控设备并未普及等原因,没有视频等证据支撑,仅凭被侵权人单方的证词,法院往往很难对该法律事实进行认定。 作为路人如果受到犬类攻击,留存一定的证据材料,对事后维权十分重要,可以采取拍下“肇事狗”的影像资料,或者邀请狗主人与自己一同前往防疫站接受治疗等方式,一旦对方到时候不“认账”,可以此作为证据。 另外,《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今年6月起正式开始施行,广大养犬市民应自觉遵守,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提升文明养犬的意识,除了及时给宠物犬注射疫苗,并对宠物犬尽到看管责任外,外出遛狗时更要拴好绳子,避免自家宠物犬伤及他人。 相关案例 黑狗咬伤泰迪犬 主人赔偿六千元 余姚的许女士养了一只泰迪犬作为宠物,今年年初的一天,有一只黑犬突然出现在许女士家门口,它在见到泰迪犬后立即扑上去撕咬,泰迪犬发出一阵惨叫,然后挣扎逃脱,但已被这只黑犬咬伤。之后,许女士将泰迪犬送医治疗,共花去医治费用近6000元。事后,许女士找到黑犬的主人朱先生理论,朱先生承认自己没有拴绳,但拒绝承担责任,为此,许女士将其告上了法庭。 今年5月,法庭审理此案。朱先生辩称,许女士治疗泰迪犬费用虚高,且从许女士提交的视频证据来看,只能看到两只狗互相追逐,并不能证明黑犬咬伤了泰迪犬。 法庭调查后认为,视频中泰迪犬被黑犬咬住,挣扎后脱身,其受伤的部位与被咬住的部位相同,足以认定泰迪犬的伤情是黑犬造成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朱先生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庭判决朱先生赔偿许女士近6000元的治犬费用。 文明饲养动物,应成为公民的基本素质。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可以宠爱,但必须严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和影响他人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否则饲养人、管理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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