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金月)乘客刚下公交车,即被电动三轮摩托车撞倒在地,后续的治疗费用,该谁来赔偿?日前,高新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宁波某公交公司被判决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13余万元。 2016年11月,张某乘坐公交车至骆驼中心公交站站台附近时,司机将公交车停在离站台横距四五米远的位置,车身尚有一半在机动车道上,便开启车门让乘客下车。 张某此时突然发现自己坐反了方向,匆忙下车。其双脚刚落地,就被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撞了个正着,造成脑疝、枕骨骨折等,共7处部位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当天转入ICU病房。 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后,公交司机下车与他人交谈了约一分钟,随后驾车离开,未及时救助张某。 经查明,吴某并未取得相关驾驶证,且是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2017年1月,交警大队认定吴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公交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2016年12月至2020年5月,张某因伤势严重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由于治疗费用高,2017年至2019年,张某先后向鄞州法院、高新区法院提起三次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对其各阶段的医药费、治疗费等已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2020年6月,张某再次向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公交公司对其在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因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等进行赔偿。2020年7月,张某因颅脑外伤术后等原因去世,其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认为,张某支付足额票价并乘坐被告营运的公交车,客运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驾驶员在离站台四米开外就开车门让乘客下车,致张某遭受重创,未尽到安全运输、安全下客的义务,事后也未进行及时救助,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张某因事故造成的颅脑重伤及吸入性肺炎不断引发后遗症,治疗损失与被告的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予赔偿。 被告则辩称,该事故是张某到站后发生的,此时原告、被告间的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司机没有靠近公交车站台停车是因为站台附近车辆、行人秩序混杂,紧靠站台停车也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张某被撞是其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公交公司并未构成违约,故无需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乘坐被告营运的公交车,双方之间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站。本案中,被告驾驶员在未靠近公交站台时即开启车门让乘客下客,导致张某在下车过程中被第三人撞倒,且在张某被撞后也未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张某下车虽匆忙,但其双脚着地即被撞倒,没有观察反应的机会,不构成重大过失。来往车辆、行人多也不能构成驾驶员可违规停车的抗辩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由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由其向张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据了解,经4次诉讼,公交公司判赔238万余元。 “公交车因客流量大或路况复杂等不确定因素引发安全事故,导致乘客受伤的情况并不少见。作为承运人,公交公司应尽到合理、审慎的管理义务,公交车司机务必谨慎驾驶、规范停靠。同时,乘客出行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有礼有序乘车。”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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