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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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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生态环境“应赔尽赔” 应当成为常态

    

    

    

    徐剑锋

    

    非法设立炼油点,泄漏导致周边水体污染,当事人蔡某被罚款近42万元。随后有关部门与蔡某达成一致,明确由蔡某负责赔偿和恢复治理受污染水体,赔偿金额为51万余元(11月17日《宁波晚报》)。

    这起案件的最大看点,不仅在于“巨额赔偿”,更重要的是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提供了新路径,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绿色生态宁波。

    这几年,我市在环境污染治理上作出了很大努力,特别是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形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压倒性态势。但是,企业偷排污水、危废随意倾倒、废水废气超标排放等现象仍有发生。尽管重拳打击、刑罚“伺候”从未间断,但很少有污染者承担生态修复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谁污染、谁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并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办、国办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作了详细规定,并强调“应赔尽赔”。由此可见,污染环境要罚更要赔,既在情理之中,更是法治要求。

    本案中,当事人除被罚款外,还达成了赔偿协议,对及时修复生态环境、节约司法资源、树立损害担责意识具有较强示范意义,为我市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提供了实践。

    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新常态,势在必行,任重道远。一方面应通过舆论宣传、典型案例剖析等,把道理讲在前,把法律说在先,让每个人更加敬畏生态“红线”;另一方面用好制度“利器”,对环境损害行为必须真抓严管,既要形成强烈的威慑,更应实现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有法规的宣传教化,有严格的惩治手段,有罚出痛感的罚单,会提升全社会对法律的敬畏,久而久之,每个人自然就会将保护生态环境真正“内化于心中,外化于自觉”,而不只是停留在口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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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