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时评/特别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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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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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脸识别”应有边界

    

    

    朱泽军 

    

    日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作出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删除消费者郭兵办理年卡时提交的面部特征信息,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之裁判,11月24日,央视主持人白岩松在《新闻1+1》节目中对该案进行了评述。

    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后,因不满园方单方面要求其改用人脸识别,以侵犯隐私权和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园方告示等相关内容无效,并以园方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等,要求相关赔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眼下,去银行办理存取款,被要求拍照“留痕”;去商场店家购物,支付钱款时,被要求“刷脸”;上班进单位、下班回家进社区,有的也须“刷脸”开门;进出火车站、飞机场和码头等,须“刷脸”;不少人启动一下自己手机上的某项程序,也要“刷脸”,等等。不然,便寸步难行。借用高科技手段的“人脸识别”,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确实给当事者和一些部门的“安全”与“管理”带来相应的保障和便利,节约了不少成本。

    人脸等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不仅对于公民个人麻烦多多,而且伴有意料不到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因此,使用“人脸识别”须依法依规,不得以牺牲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更不能不加选择,毫无节制滥用、乱用。至少,在当下应当赋予用户基本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事实上,上述“人脸识别第一案”中所反映的问题,许多人在现实中也遇到过。法院对“人脸识别第一案”的裁判,正是以法律的名义,本着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以鲜明的法律态度,为公民的正当权益撑腰;同时也是在向社会、向相关管理者和经营者发出警示:别人的脸,并不是你随心所欲想用就能用的。使用“人脸识别”是有边界的,必须依法依规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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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