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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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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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以自动履行为主 强制执行为辅的机制

    

    

    

    ■法眼观潮朱泽军

    

    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创新自动履行机制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定》。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依照法律文书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指定的义务,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为破解执行难,我市两级法院总结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以强化执行强制措施为抓手,教育和惩戒相结合,创新自动履行机制,体现了法院对执行工作理念的转变,凸显了对执行难的源头治理。

    所谓自动履行机制,就是把自动履行与改善当事人信用评价挂钩,定期发布自动履行名单,将名单推送至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消除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因为涉诉可能产生的一些负面信息。同时,建立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把已经被纳入或者将要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对其中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承诺、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可将其暂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暂时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提高和改善其履行义务能力。

    自动履行机制举措,就是将以往从外部施压,转为引导债务人内心的自觉行动;从执行的单一环节,转为立案、审判、执行协调配套机制,形成破解执行难的合力;从加大执行力度,转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单一执行措施,转为侧重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强调管理与强制,转为提倡司法服务意识,有利于法院集中有限审判和执行资源去办理其他疑难复杂案件。

    自动履行机制是在法律框架内,对自愿履行裁判、调解义务的当事人进行激励,绝不意味削弱执行强度。它体现了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应具有的谦抑性,更讲究措施与手段的正当性、适度性、合理性,其刚柔并济,更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局思维,对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诚信守法的积极引导,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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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