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舟山某船舶公司因擅自向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支付120余万元工程款,被宁波海事法院责令追回该款项,同时被罚款20万元。 李某曾与舟山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工程公司”)合作承揽舟山某船舶公司(以下称“船舶公司”)船体表面及钢结构建造工程,后因投资款结算产生矛盾,李某于去年3月将工程公司起诉到宁波海事法院自贸区海事法庭,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150万元及利息。 该案审理时,法院依法裁定对工程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在同日向船舶公司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告知暂停支付对工程公司的150万元到期应付工程款。 去年9月,海事法院依法判决该工程公司须支付李某投资款808891元。今年3月,该判决正式生效。 原告李某原籍吉林,在该案执行期间,其多次从吉林赶赴舟山,急切希望这笔款项能尽快执行到位,用于发放其组织的施工队工人的工薪。 海事法院的法官在依法查询工程公司的财产情况时,发现船舶公司还有部分工程款没支付,为此,法院作出裁定,直接执行工程的应收工程款,同时及时通知了船舶公司。 万没有想到,船舶公司违反法院裁定,通过某案外人擅自向工程公司支付了120余万元的工程款。在获悉这一重要线索后,海事法院立即依法向船舶公司下达了责令协助追款通知书,要求其立即追回这笔款项并交存法院。针对船舶公司拒不协助司法执行的行为,海事法院还开出了20万元的罚单,同时依法传唤并训诫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 另据了解,船舶公司已于近日将追回的款项全部缴纳至海事法院的执行账户。 【说法】 在法院执行中,有时需要案外人协助执行。法院为了执行需要,依法作出的协助执行文书,应与判决书一样受到尊重,并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因此,任何人如果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都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不折不扣地履行协助义务,这是其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如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法院的协助执行裁定,就可能因妨害履行相应责任,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舟山某船舶公司作为法院保全裁定的协助义务人,擅自将工程款支付给被保全人(同时为被执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院有权责令其在擅自支付款项未能追回的范围内,承担向申请执行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船舶公司作为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因其擅自支付款项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法院依法传唤并训诫了公司负责人,同时予以处罚,这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必要措施。(王舜毕)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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