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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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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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隐瞒实际收入 当事人受到法庭训诫

    

    

    

    近日,象山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时,在如何计算误工费损失时,双方产生了争议。原告称,自己系无固定职业者,应当按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误工费。而作为被告者之一的保险公司称,双方在先前的协商过程中曾出示过工资单,月薪约为4000元,根据相关规定,只能按3500元至4000元每月的标准赔偿误工损失。

    之后,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对原告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法院调查发现,原告曾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4000元,且在事故发生前后均按月领取工资。承办法官随即找原告谈话,依法对其进行训诫。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的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其实际收入并未因此减少,其企图通过隐瞒实际收入的方法,以获得法律规定外的赔偿,这一行为涉嫌虚假诉讼。

    

    【说法】

    据权威部门统计,宁波地区2019年的人均工资为76282元,日均为209元,其中有不少人的工资未达到这一人均标准,因此,在很多道路交通事故案的审理中,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计算标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往往成为受害人和保险公司之间争议焦点:未能达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受害人,都希望按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误工费,而保险公司则要求伤者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按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

    据了解,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少数受害人为获取更多利益,往往采取隐瞒甚至虚构事实的方法,这种行为将干扰法庭审理,甚至导致错判。但一旦事发,当事人将面临法院训诫甚至罚款,得不偿失。

    (张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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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