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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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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费送物老套路 “吸粉”组群助骗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本版制图 庄豪

    

    

    

    

    

    

    

    扫二维码领取免费物品,其背后可能是行骗的“套路”,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骗局套住了不少的轻信者。

    今年2月的一天,慈溪的陈女士在朋友圈看到了一条“扫一扫,免费领榴莲”的广告海报。为此,她立即添加“商家”为好友,并按对方的要求,填写了自己的姓名、电话和收货地址,并把海报转发至自己微信朋友圈。

    之后,陈女士被“商家”拉入了一个微信群。群里没有人提榴莲,却在讨论刷单“赚钱”的事,看着群友们发出的各种“赚钱”信息,陈女士也动心了。该群群主称,刷单是自愿行为,不影响免费领榴莲。

    于是陈女士对照教学视频,开始操作充值、获利、提现等步骤,在小赚后,陈女士开始尝试大金额刷单。

    但之后,本金和佣金却迟迟没能到账。询问群主,对方却找借口让陈女士继续刷单。而另一边,所谓的免费榴莲迟迟没有出现,此时,陈女士才发觉自己上当,被骗3万余元,为此,她向当地警方报案。

    警方经过侦查,起底了隐藏在这起“免费领榴莲”背后,横跨三省的微信“吸粉”、网站“吸金”诈骗团伙。这个骗局先是由“吸粉”团伙以“免费领榴莲”吸引人们入群,然后将该微信群倒卖给福建的“刷单”团伙实施诈骗,再由“洗钱”团伙将诈骗来的资金转移。据初步查证,该诈骗团伙涉案金额达3800万元。

    本案中的田某年仅28岁,是“吸粉”团伙的负责人,他和团伙成员通过散发“免费”广告,吸引不特定用户扫码进入特定微信号,再将这些用户“引流”至诈骗团伙设立的微信群组,每拉满一个群,田某等人即可获利80元至90元,据调查,至案发时,负责“吸粉”的田某等共非法获利130万元。

    慈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等10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田某被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巨额罚金。被查扣涉案资金66万元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将继续追缴。

    

    【说法】

    该案中的田某等人所犯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那么,相关法律对于此项罪名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据了解,《刑法》第287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87条之二还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按照相关法律,除了如本案中的被告人田某等,直接为犯罪分子“引流”目标人群外,在日常生活中,诸如将自己银行卡、电话卡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等行为,也有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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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