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小胡2017年入职公司时,曾被要求交付2万元押金。小胡当时虽然并不情愿,但为了获得这份待遇不错的工作不得不屈从。 今年9月,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小胡决定离职。他在领取2万元押金时,向公司提出,这笔钱在公司放了三年,公司应该支付相应的利息,但公司以从未有过先例为由拒绝。小胡因此提出一个疑问:公司实际上无偿占用了这笔钱三年时间,而他实际损失了三年的利息,公司仅归还本金是否合法? 【说法】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案中的小胡以押金形式将钱实际无偿交付给公司使用三年,确实有贬值损失的存在,公司自然应承担相应责任,按同期银行利息予以赔偿。(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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