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机关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后,下列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下列单位进行公告送达《催告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请下列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相关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118号南楼10楼 联系电话:81877317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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