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向正)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市委高度重视《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的制定,市人大和市政府倾注大量精力、强化沟通协作推进的这一创制性立法,领先国内同类城市。从2018年开展立法调研到今天经过三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四次进行表决,即‘三审四表决’,这在我市立法工作中尚属首次。”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自201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城乡规划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城乡规划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要求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因此,有必要全面修订《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并将名称改为《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条例对适用范围、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条例明确,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加强陆海统筹,协调地上地下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的质量和效率。条例明确,本市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条例规定,本市依法实施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本市依法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地表水体、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重要城市基础设施等实施重要空间管控边界制度。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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