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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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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规定》作修改

    

    

    

    

    

    本报讯(记者吴向正)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决定。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自2006年12月正式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规定已难以适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对现行法规予以修改完善是必要的。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范围的确定或调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在春节、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公共活动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举行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庆典、殡仪服务提供者应当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对其服务对象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应当记入有关单位、个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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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