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向正)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产生了宁海“村级小微权力清单”、象山“村民说事”等经验做法,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了鲜活样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治乡村建设立法是创新性工作,有利于我市乡村治理过程中形成经验的固化,有利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条例主要从乡镇法治政府建设、乡村自治促进、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服务与保障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依法治理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法治乡村建设规划、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村务决策、村务公开、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等工作。 条例规定,村应当依法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行使村级权力、村务管理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在监督工作中,可以听取本村乡贤、热心村民的意见建议,也可以聘请审计等单位、人员开展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畅通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渠道,鼓励通过村民说事等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引导村民运用法治方式协商解决自治事项,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在区县(市)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以及运行流程,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公布。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应当包括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招投标事项管理、财务管理、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条例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制度,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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