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钢 认罪认罚后反悔,后果很严重!日前,江北检察院通报一起案件,涉案人马某最终因自己的行为,被加刑1年(1月6日《宁波日报》)。 所谓认罪认罚,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指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被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审时,在铁证面前,马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行为,并表示认罪认罚,因而得到了法院的从宽判决。但马某在收到判决书后突然变卦,以自己未实施诈骗为由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且拒不认罪。检察机关认为,马某的上诉表明其不再认罪和认罚,其因认罪认罚而获得从宽量刑的条件已不存在。最终,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改判加重其刑期一年。 有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马某作茧自缚,将认罪认罚当儿戏,结果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得到了从重处罚的下场,实在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枉。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马某那样出尔反尔,自愿认罪认罚是假、想要逃避法律制裁是真的现象,并不是个例。有的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结果却在庭审中反复纠缠于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为自己狡辩;有的口头上认罪认罚,却抗拒交代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更有的像马某一样出尔反尔,捏造事实不服从判决而上诉…… 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多重意义。在刑事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作为证据线索;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是公诉机关起诉书重要的证据组成部分。依法给予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有助于有效惩治犯罪、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 对自作聪明的马某来说,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可谓“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唯有如此,才能震慑像马某那样的心存侥幸者,才能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真正落到实处。与此同时,类似判决还将产生必要的震慑作用,警告那些像马某一样的被告人,假如口头上愿意认罪认罚,实际上却妄图找种种借口逃避法律惩处,完全是徒劳的。 将认罪认罚当儿戏终究是法盲逻辑,是自欺欺人。如果还有人想如法炮制,那就是打错了算盘看走了眼,最终决计逃脱不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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