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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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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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期未满,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问题】

    张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去年8月底,该合同将正式到期,但在8月中旬,张女士在家洗澡时不慎摔倒受伤住院治疗,医生给出的出院日期大约为一个月。在此期间,张女士向公司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资料,要求请假并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其治疗终结。但8月底时,公司仍然以合同到期,其受伤非因公导致等为由,终止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张女士问,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说法】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医疗期。本案中的张女士,无论其在公司工作多少年限,也不论其属于工伤还是个人原因受伤,她至少可以享受3个月以内的医疗期限,也就是说,享有医疗期是每一位员工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剥夺。

    此外,她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必须顺延。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当出现如生病住院等情况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原劳动部也曾发文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根据这些法律可以明确,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合同即将期满时发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可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即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

    由此可以看出,在张女士受伤期间,其公司不得以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否则,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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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