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小张系上海某咨询公司的软件工程师。原来,2019年春节前,公司以小张负责维护的客户可能需要应急服务为由,通知他携带电脑回家过年,遭到其拒绝。更令公司不满的是,小张在春节休假期间拒绝联系、上演“失联”。在公司开除通知中,列举了他的“罪状”:恶意拒绝执行以及恶意拖延公司安排的劳动任务、恶意违反公司制定的劳动时间规定。小张则认为,春节假期自己要陪伴家人,没有义务工作。近日,上海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9.4万元。公司提出上诉后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2月2日《新闻晨报》)。 春节是家人团聚的法定休息假期,因为拒绝公司携带电脑回家工作的要求,就被当作开除的理由和“罪状”,令人匪夷所思。法院判决当事企业支付赔偿金19.4万元,有力维护了被开除员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劳动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而,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假日加班工作,必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还要与工会进行协商,并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在本案中,公司单方面要求小张春节假期携带电脑回家工作,小张没有同意,而公司以此为理由和“罪状”开除他,明显违法。 现如今,一部分企业要求员工延长工作时间、超负荷工作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甚至要求员工在春节、国庆等节假日和双休日,在家中加班工作,如果员工稍有不从或拒绝,就会受到惩罚直至被开除,严重损害员工的劳动权益。而员工为了能保住“饭碗”,常常忍气吞声不敢拒绝。殊不知,企业“任性”要求员工在节假日等法定休息日加班,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一旦对簿公堂,将承担“任性”劳动违法的法律责任,给予被侵权员工相应赔偿,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得不偿失。 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本案就是一堂法治教育课。一方面,警示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法规,不要“任性”做出一些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增强法治维权意识,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对劳动违法行为坚决说“不”。期待用人单位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对劳动者多一些关心和温暖,少一些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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