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借款人在与对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因未履行债务重新出具欠款条,但却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就可能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中,就这一问题作出批复,其结论也成为与新实施的《民法典》相关的司法解释,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最高院的批复原文如下: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指山东高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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