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某公司快递员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戴某发生碰撞,戴某在事故中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王某逆向行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之后,就事故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伤者戴某与王某所在的快递公司产生分歧。戴某认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王某系履职行为,理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公司虽然承认事故发生时王某正在送快递途中,但同时辩称,王某并非公司正式员工,只是到公司临时帮忙,因此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海曙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已在该快递公司工作两个月,事故发生时正在送快递途中,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并造成了戴某受伤,属于职务行为致他人损害,根据相关法律,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事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戴某各项损失16.15万余元。 (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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