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朱泽军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专设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这对规范文明饲养动物、防止纠纷发生、明确责任划分、统一裁判规则,具有积极和现实的意义。 在很多饲养人看来,包括宠物犬等在内的动物,无论在体貌上、灵性上都有诸多可爱之处。一些动物聪明活泼、忠诚护主、愉悦主人身心,甚至能帮助主人减轻心理压力。特别是一些长期独居的老年人或单身人士,通过饲养宠物,使生活变得更加快乐和充实,有人甚至把宠物当成自己的“知心朋友”和亲人。 但宠物终归是低级动物,它不同于人类,在不同程度上是具有一定攻击性的,对人造成现实的威胁。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既然选择饲养动物,就应当高度注意到动物对人、对社会存在的某种危害性,就要自觉担负起动物侵权的风险,就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动物饲养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饲养宠物的权利,但更有加强看护、严守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如果对饲养的宠物放任自流、养而不管,并因此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对他人身体的威胁,就必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没有遵守“用犬绳牵领犬只”规定,即便存在着被伤害人故意激怒等因素,也只能减轻饲养者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全部免除责任。 生活的实践表明,是否文明饲养宠物,归根溯源是人的文明素质问题,是个人修养与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有道是,养不养宠物是个人选择,但既然养了,无论是为了让其看家护院,还是为了自己排解时光,都要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就要遵守和服从社会公德。为了打造优美、和谐、宜居的人居环境,从尊重和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出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切实恪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树立“宠物主是饲养宠物第一责任人”的强烈意识,牢记责任,牵好狗绳。 喂,请文明养狗不要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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