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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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2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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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虽然是通过“调判结合”的方法解决的,但其中的法律关系仍然值得我们作认真的剖析。

    所谓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后,侵权人对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它不属于死者的遗留财产,但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规则,综合考虑与死者的关系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扶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作合理的分配。

    本案中,欧某的身份比较特殊,他无妻无儿(女),父母早已作古,按照现行法律,不存在所谓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本案的原告之一张某,是欧某同母异父的兄弟,在法律上属第二顺位继承人,属于本案中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对象(相关法律见《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的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参与对欧某赔偿金的分配,其理由是,曾长期对五保户欧某提供照料,并且履行了对其生养死葬的义务,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参与赔偿金的分配。我们知道,“五保户”无论在政策层面、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能获得特殊的照顾,在农村,“五保户”的基本生活,主要由村委会负责照料,确保他们有所养、有所依,有所安、有所乐。(相关法律法规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本案中的欧大、欧二,是欧某的堂兄弟,不属于法定的继承人,但他们在死者欧某生前一段时间,曾与欧某共同生活并对其加以照料,尽到了扶养照顾的责任,这种行为值得肯定。新实施的《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是他们两人可以参与赔偿金分配的法律依据。

    欧某生前入住的敬老院虽然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参与对欧某赔偿金的分配,但其只是受村委会的委托向欧某提供供养服务,而且敬老院本身属于公益组织,因此,不能参与分配赔偿金,但可以合理获得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所以,在几方达成的关于赔偿金的分配协议中有一个先决条款,“扣除村委会、敬老院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说明敬老院肯定会获得这笔费用。

    (黄林鸿 徐如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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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