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牧 野 参加文体活动有益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校都十分重视文体活动的有序发展。但任何文体活动,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参加文体活动受伤难以完全避免。 人们不会因为文体活动存在可能的危险而停止活动,但其中一个比较难处理的问题是,谁该对发生的危险后果承担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的一种情况是,当某种后果产生时,一些受害者通常会把活动的组织者当作责任主体,而很少反思自身的问题,由于各种难以说清的原因,当组织者被牵涉这类纠纷时,大多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有的为减少麻烦,不明不白地承担了一些莫名其妙的责任。 为解决文体活动中的风险责任问题,就必须对其中的一些概念作出清晰的法律定位,《民法典》针对文体活动而设立的“自甘风险”原则,就是其中最为有效的办法。“自甘风险”原则摆正了组织者与参与者各自的位置,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等关系清晰明了,以此作为解决相关纠纷的基石,可大大减少以往那种在此类纠纷中出现的扯皮、推诿等现象。 目前,我国正处于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阶段。增进全民的身体素质与健康,是我国文体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因此,“自甘风险”原则的出台,对于高效率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保证文体活动的顺利开展,鼓励更多的人消除相关顾虑,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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