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的周某向好友借用宝马轿车,在城区行驶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人员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济损失约20万元。后经交警部门调查,周某当时属于醉酒驾驶。之后,王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宝马车所有人李某以及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庭审时,保险公司表示,周某系醉酒驾驶,根据相关法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2000元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其他损失不予赔偿。李某则表示,自己虽然是车主,但谁侵权谁赔偿,作为车主,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了加粗标注,并由投保人在尾页书写了“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内容,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送达了保险条款,并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不赔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 此外,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或者交给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以及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人员驾驶等,车主与侵权人需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象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其余经济损失由驾驶人周某、车主李某共同承担。 (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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