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两年前,朱先生与妻子程女士离婚,法院判决儿子的抚养权归程女士,朱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同时,朱先生每月可以探望儿子两次。但由于双方矛盾较深,朱先生每次去探望儿子时,程女士都会设置各种障碍。去年下半年起,程女士甚至找各种理由拒绝朱先生探望。由于几次探望都没有如愿,朱先生心里的积怨越来越深,最后,他以拒付抚养费相对抗。今年春节前,程女士向朱先生追讨抚养费,朱先生不予理睬,认为自己理由充分。那么,朱先生的行为究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说法】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离婚夫妻因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不让探望子女”相要挟,来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与此同时,另一方则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 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抚养子女一方阻挠另一方探视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付抚养费。 父母离婚、家庭破裂本已对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但如果由于探视权、抚养费等问题,父母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纠纷,对子女的身心会造成进一步的伤害。(梅生) (以上说法为作者个人观点,非司法结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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