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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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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脸识别”应遵循依法依约原则

    

    

    朱泽军

    

    日前,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针对杭州湾新区部分房企售楼处装有多个人脸识别摄像头现象,召开检察听证会,共谋保护人脸信息安全治本之策(3月6日《宁波日报》)。

    所谓人脸识别,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它通过摄像机、摄像头等采集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并自动在图像中检测和跟踪人脸,进而对检测到的人脸进行识别。人脸识别又称人像识别、面部识别,如今已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比如公安部门刑侦破案、门禁系统、摄像监视系统、手机人脸解锁、支付宝刷脸登录等。越来越广泛使用的人脸识别技术,一方面给社会管理和人们生活带来诸多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人们对人脸信息安全的担忧。比如,会否被商家不法采集及使用,个人隐私信息会否泄露,等等。

    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运用,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是大势所趋。但是,使用先进科学技术,不能忽视对自然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眼下,一些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收集个人信息的必要原则,在运用人脸识别等技术过程中,借“使用先进科学技术”之名,忽略公众知情权、隐私权,无意或随意损害自然人的利益。因“人脸识别”引发的争端,甚至对簿公堂,已非个别。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对待个人信息的时候,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需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也就是说,法律赋予生物信息被采集的公民具有知情同意权。《民法典》还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向信息控制者查阅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与信息存有错误时的更正请求权及监督权与删除请求权。即自然人在发现信息控制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双方约定时,有权请求删除相关信息。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不可避免涉及使用人脸识别等信息技术。但是,使用属于公民敏感信息权范畴的人脸时,使用者与被使用者都应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以加强人脸信息保护,依法依规依约行事。既不能因为对权利的保护,而妨碍先进技术的使用,也不能因为对先进技术的使用,而让个人权利受到伤害。为此,相应职能管理部门需要创新监管机制,强化对人脸生物信息安全的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明确对信息收集者采集人脸识别信息行为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督、行政处罚,以及调处“人脸识别”纠纷的有效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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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