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一居民称三轮车上的电瓶以及一斤“毒花生”一同被盗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沿滩公安分局警方人士介绍,经调查,江某发现电瓶被盗,担心邱某找他赔钱,遂提前与邱某商量,模仿网络短视频的桥段,通过虚构毒花生,夸大警情情节,以扩大影响,江某报案,邱某同意并配合江某。该事件引起社会恐慌。两涉案人的行为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依法对两人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3月11日澎湃新闻)。 “有毒花生随电瓶被盗”警情曝光之后,引起很多网友的高度关注,很多人纷纷脑补、猜测“毒花生”的下落和一旦被他人误食后的结果,社会影响甚大。故,谎报警情者受到行政拘留一点不冤,警示人们不该怀有特定目的刻意夸大警情。 此事件中,谎报警情者原本是遭遇窃贼的受害者,理当得到同情和保护。但遗憾的是,其为了扩大影响,故意夸大警情,制造了“毒花生”一起被盗的情节,从受害者变身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从该事件中人们看到,当地警方做到了有一说一,就事论事。一方面,对当事人的被盗财产依法追回并追究窃贼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受害者谎报警情引发社会恐慌,也依法予以惩戒。 现实生活中,人们报警时夸大事实的现象并不鲜见。如将丢失的1000元夸大为2000元,或者夸大事情的严重程度,或者谎称被害方为施害方。还有理解错误的“谎报警情”,如家长发现小孩夜不归宿,由于寻子心切,误以为小孩被拐卖而报警。诸如此类的报警,虽然与事实有出入甚至是较大出入,但行为人主观恶意不大,且“谎报”的警情基本上没有超过原有事实。一般情况下,不会认为其构成“谎报警情”。 然而,“毒花生”事件中,行为人谎报警情的情节十分恶劣。当事人模仿网络视频中的桥段,刻意谎报警情,而“毒花生”被盗后将处于流失、扩散状态,警方受到欺骗后,又将该“事实”以通报方式向社会传播,导致公众信以为真,引起极大恐慌。因而,其谎报警情行为已经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理当受到惩戒。 对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谎报警情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根据《刑法》,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虽然当事人谎报警情可能只是为了尽快找到失窃物品,但其谎报行为已经严重超出了原有事实的范畴,且导致了严重后果。如果对此类行为不予惩戒的话,很可能导致破窗效应,出现“丢失枪支”“杀人犯持枪逃跑”等既浪费警力又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虚假警情。这也提醒人们,报警不能刻意歪曲、背离事实,更不能无中生有,误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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