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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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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消费维权,《民法典》怎么说?

本版制图 庄豪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0年全国网上消费零售额近11.8万亿元,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近三分之一。与此同时,由于网购消费者在知情权、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消费维权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从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有公民权利“使用说明书”之称,其中对消费者的网络购物维权也作了更为合理的规定。

    

    (周建平 摄)

    

    

    

    

    撰文/李人鲲         

    

    平台格式条款太霸道,可以予以排除

    消费者在网络上购物,一般要先在电商平台注册,注册时对方会提供一份电子协议,其中有一款 “您已阅读并接受以下条款”的规定,只有勾选才能注册成功,至此,消费者实际上被迫接受了对方设定的各种规定。这是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是商家预先拟定好的,消费者没权利更改和选择,以后一旦发生消费争议,因为很多内容的限制,肯定不利于消费者,所以人们又称这类格式条款为“霸王条款”。

    对格式条款,《民法典》第497条作出这样一个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此外,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法律实际上将各种可能的霸王条款排除在合同内容之外。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要平台没有对格式条款进行有效提示(基本不可能),直至可以理解的程度(消费者当然不理解),消费者都可以直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使其相关条款不产生约束力。

    本人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一位消费者发现自己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的衣柜存在销售欺诈问题,于是在宁波起诉商家和某电商平台,此案审理时,被告之一某电商平台提出,根据客户注册时签署的电子合同,所有与其发生的纠纷均属于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并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则提出,对方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客户的主要权利,而且没有进行有效提示,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驳回了电商平台的管辖权异议。

    平台纵容商家欺负人,连带一起告

    在电商平台上注册的商家数量庞杂,良莠不齐,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常有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遇到商家欺负人,大多会找商家维权,此时,一些商家会玩“躲猫猫”游戏,让你找不到;有的商家则会玩“替身法”,让你查不清。最后,消费者只能找平台讨说法,但平台有时也会各种推诿。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第1197条进一步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该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还规定了其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商家与平台是连在一起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当出现电商平台和商家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将二者一起告。消费者对于商家来说虽然处于弱势,但电商平台对于商家则是绝对强势,平台对商家的扼制力非常强大。仍以前面的那个案件为例,被告之一某电商平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意味着他们必须到宁波来打官司,在这种情况下,该平台只能要求商家赔偿原告的损失,消费者的维权行动取得了成功。

    商家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后果很严重

    我们几乎每天都会接到各种商业信息的电话或短信,其中如教育培训、放贷、保险等各类营销极为精准,给我们增加了许多烦恼,一些电信诈骗更对我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追溯源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电商将我们的个人信息泄露甚至是出售所致。

    为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民法典》第1035条至1037条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第1038条则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有利于对电商等个人信息收集者的行为进行全面规制,从源头上防范个人信息的泄露。

    实际上,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体现在《民法典》上,我国刑法专门设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因此,商家对法律一定要有敬畏之心,切莫以身试法。

    商家忽悠式“砍单”,只要发布就生效

    一些商家为了获取利益,常以低价引诱消费者下单,造成销售火爆的假象。但买家真的下单成功付款后,商家会以商品缺货等各种借口取消订单,或者拖延不发货,商家的这种单方面“砍单”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时只要提交订单成功,双方的合同关系就成立,消费者付了钱,商家就得发货,不得随意取消订单。

    对于商家取消订单、拖延发货或拒不发货的行为,消费者可以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当然,凡事都有例外,如在疫情期间,消费者虽然提交订单成功,但商家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发货,就不构成故意违约,法律将此现象称作“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的。

    (照片与文章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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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