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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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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比“双十一”还低就是欺诈?

法官提醒:消费者维权要理性

    

    

    

    

    记 者 董小芳

    通讯员 鞠亚轩

    

    昨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参与消费环境监督,是促进消费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但法官提醒,维权要合理,“消极维权”“过度维权”都不可取。

    去年11月2日,小金在某锅具网店花费42.48元购买了一件锅具,当时标的是“双十一”优惠价。但是11月20日,小金发现该锅具价格下调为39元。于是,小金向卖家申请退货,被拒后,他向消保部门投诉,卖家答应补退差价。

    但小金认为,卖家在“双十一”活动的促销价应为全年最低价,而该店罔顾“双十一”保价政策,在保价期内降价,构成价格欺诈,遂将该网店诉至镇海法院,要求以实付价格3倍予以赔偿。

    网店辩称,其从未承诺过“双十一”促销活动价为全年最低价,也从未拒绝过向原告退补价差。小金在11月20日要求退货的行为超过了7天退货期限。在保价期内,保价规则允许卖家对商品进行降价,只是需要对原告补退差价。现被告表示仍愿意按照纠纷发生后曾经承诺的以原告实付价款的一半即21.24元补偿给原告。

    镇海法院澥浦人民法庭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本案中,双方在发生交易行为时,已共同接受了该平台2020年“双十一”保价规则,应受该规则约束,并适用该规则解决争议。根据保价规则,商家在保价期内可以进行降价,而消费者享有申请差价补退的权利。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作出过案涉商品在去年11月2日的销售价格为全年最低价的宣传或承诺。因此,被告并无价格欺诈的行为,无须向原告增加惩罚性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锅具网店补退差价,驳回原告小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虽说顾客是‘上帝’,但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地位就高于商家一等,更不意味着消费者在日常的消费中可以凌驾在平台规则之上。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都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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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