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据“3·15晚会”报道,科勒、宝马、Max Mara等企业在全国多家门店安装摄像头,偷偷搜集用户人脸信息。如科勒卫浴在全国上千家门店安装了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消费者只要进了其中一家店,就会被摄像头抓取并自动生成编号,以后顾客再去哪家店、去了几次,科勒卫浴都会知道(3月16日澎湃新闻)。 如今,俨然已进入了“刷脸”时代,人们购物时“刷脸”支付、用手机时“刷脸”解锁,进小区时“刷脸”开门……越来越多的事情可以用“刷脸”来解决。但在“人脸识别”带来便利的同时,却面临着技术被滥用、信息被泄露的巨大风险。一些经营者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窃取“人脸信息”,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严重侵犯,必须对此类行为严厉制裁,方可形成警示作用。 人脸识别作为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生物识别技术,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必然要采集并保存含有人脸的图像或视频流。这些信息属于应受法律严格保护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假使其被不当使用或泄露,将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在正常的“人脸识别”场景中,经营者会告知消费者,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方使用其“人脸信息”。商家需要先将人脸信息录入系统,且需要消费者使用短信验证码等二次验证。而部分经营者的做法,却毫无商业底线和规则意识。这些经营者在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搜集人脸信息并加以利用,其行为与盗窃无异,甚至比盗窃普通财产更可怕。因为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就处于不可逆转的失密状态。除非被害人“整容”,否则这一“行走的密码”将永远暴露在风险中。 如果这一明显违法的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将导致人们毫无隐私可言,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即便像科勒卫浴冠冕堂皇地称其对于该设备的使用,仅作到店人数统计;对该设备所采集的信息不做保存、分析及转移,其收集人脸信息的行为也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即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技术越是发达,越应约束可能滥用技术的商家,越是应着重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否则,技术就可能沦为商家作恶的工具。因为,在遍地摄像头的背景下,谁也不能保证不会被哪个摄像头盗取“人脸信息”。只有严厉惩戒那些心怀鬼胎、觊觎消费者“人脸信息”的商家,让其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方可形成震慑,让每个人真正地成为自己人脸信息的主人,而非“脸不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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