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慈溪上林湖越窑遗址是我国现存规模较大、遗存分布密集、保存较好的大型古代瓷窑遗址群,1988年1月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去年8月4日下午,慈溪市文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遗址区内日常巡逻时,发现一手拿铁锹正在盗挖瓷片的男子,立即报警。之后,该梁姓男子被警方抓获。 后梁某供认,他于8月3日上午潜入上林湖旁某座山上,盗挖出两处洞穴,并将洞内的青瓷碎片装进了自己的背包内带走。次日,梁某再次进山,企图盗掘另一处洞穴时被发现。 据统计,梁某两次共盗得唐、五代、北宋时期越窑青瓷碎片共128片。 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具有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的情形,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说法】 为更好地保护文物,我国刑法对盗掘、破坏、贩卖文物等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因此,任何人切不可为了贪图经济利益或出于某种猎奇心理而触犯法律,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与此同时,人们发现涉及文物的犯罪线索,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共同保护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我国刑法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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