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英 日前,《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对外公布,明确了现阶段国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标准。国家发改委秘书长赵辰昕表示,“制定出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我国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次重大制度创新”(4月22日《人民日报》)。 “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这句话准确概括了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性。要想保障公民均等化享有这一基本权利,须用统一标准规范政府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标准是基本公共服务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的基础。由于此前国家标准缺席,所以在部分公共服务领域,存在公共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等问题。原因是,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者没有标准可循。结果是,部分居民没有均等化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上述《标准》涵盖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等22大类、80个服务项目。每个项目均明确了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和牵头负责单位。这个《标准》,既是有关方面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指南,也是公众监督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和质量的依据,更是督促政府方面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一条“鞭子”。这条“鞭子”,既鞭策有关方面清楚自己为谁服务,按内容要求服务,按标准服务,也能保障有关方面承担服务所需的财政支出。有了这条“鞭子”,各级政府无论是履行支出责任,还是直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或是通过购买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恐怕就不敢懈怠。这种鞭策效应值得期待。 需要强调的是,该《标准》提供的是“兜底”标准,而不是基本公共服务的最高标准。各地应该在《标准》基础上,根据自己的财政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对象等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标准。无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越高的地方,当地居民幸福指数越高。期待各地在公共服务标准上“试比高”。 任何一个地方都不能擅自降低《标准》所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至于每个地方是否达标,既要对照《标准》中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来判断,也要充分倾听服务对象怎么说,因为服务对象是亲历者更有话语权。当然,第三方机构也可以对各地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标准》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国家承诺”,但兑现“国家承诺”不能只靠一纸《标准》,还要靠具体实施环节务实、高效的行动。未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还应该多些强制色彩,使其更具鞭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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