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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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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慎用他人作品

周建平 摄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陆俊峰 

    地方政府注册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用于当地的旅游宣传,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公务合理使用?在发生纠纷后,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不久前,某乡政府遭遇了一起由摄影作品创作人提起的著作权诉讼,最终,该乡政府被判决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用于旅游宣传,被判侵权

    徐某是一名摄影爱好者,2015年5月和12月,他创作完成了两幅以某地海上风光为题材的摄影作品,并于2018年8月完成了作品著作权的登记。

    2016年和2017年,当地乡政府认证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三篇宣传当地旅游的文章,其中使用了他的这两幅摄影作品。徐某发现后向对方提出异议,但未获得结果。徐某申请对自己的摄影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委托公证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保全。

    之后,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乡政府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法庭开庭审理时,被告某乡政府认为,其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宣传当地的风土人情、自然风光以及政务分布等,其性质是公务平台,因此,属于公务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不属于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乡政府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推文确有推广地区旅游业务的目的,但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并不属于公务的合理范围,且未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因此,被告某乡政府未经允许,擅自将涉案作品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推文的行为,不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徐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定被告某乡政府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徐某享有的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执行公务”行为有特殊的定义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因此,不构成对原告权益的侵害,而如何理解“执行公务”,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著作权法》第22条第7款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使用作品行为本身必须是执行公务。该案中,涉案某乡政府认证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目的是推广当地的旅游业务,明显具有商业宣传营销的特点,显然不在“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此外,该乡政府在推文中没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也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法院对于此案的定性无疑是正确的。

    以《民法典》基本法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工作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进行统筹部署和整体推进。确定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因此,2020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收官之年。

    新的《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如人格独立、地位平等、意思自愿、公平诚信等,均是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为准则,也就是说,《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构建知识产权的基础。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该条款保留了原《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原文规定,作为《民法典》“知识产权的基本条款”。

    “知识产权基本条款”是《民法典》对设立知识产权的宣示性、一般性规定,表明民事权利的体系建构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这个条款以“列举”+“兜底”规定的方式,从客体种类的角度对何谓知识产权进行了定义性描述,体现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明确态度。在徐某诉某乡政府著作权案中,徐某的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新实施的《民法典》对此同样予以确认,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徐某的著作权。

    另据了解,此案原告的诉讼成本共1.1万元,其中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3000元,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1.2万元。有人据此认为,这个判决额度偏少,徐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利益仅体现为1000元。但必须指出,这个赔偿额度是合理的,这不但因为徐某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侵权损失或某乡政府的直接获利收益,而且该乡政府在使用其图片时主观上并无侵权的故意。而更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审理和判决这个案子时,所依据的是《著作权法》,而该法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法院采取“填平原则”作出判断并无不妥。

    必须指出的是,新实施的《民法典》有一大亮点,即设置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维权执法成本高等问题。《民法典》设立的这个惩罚性赔偿条款,一方面可统一知识产权单行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另一方面通过超出实际损失额的高额赔偿,使行为人付出较高的成本和代价,能有效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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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