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钢 据4月25日《宁波日报》民生版报道,价值2万余元的包裹寄了5天仍未送达,联系快递公司却被告知丢了。着急的张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对方却称未保价只能赔1000元并退还运费。 快递公司把消费者托运的快递丢失,本身已经是责任心不强的表现;当消费者索赔时,快递公司却依据公司自己的规定:没有保价的快递物品灭失、损毁,最多只赔1000元。快递公司如此作为,未免让消费者寒心。 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便捷的快递服务,是快递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丢了消费者的快递,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增加了消费者不必要的麻烦。但是,快递公司不但不愿意按价赔偿,反而以“公司规定”自说自话减轻自己责任,此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与《民法典》等法律相抵触,应该视为无效。正如此案承办法官所强调指出的那样,快递公司在包裹到达收件人之前未对其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包裹的灭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此案经承办法官积极调解,快递公司自愿赔偿张某2万元,算是把案子了结了。但是,以后碰到类似的案子,一些快递公司又把王某、李某的快递弄丢了,说不定也会拿出不合理的“公司规定”说事,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赔偿诉求。对此,消费者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据理力争,法院也应该多给那些违法违规的快递公司普及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努力为弱势的消费者撑腰。 (欢迎投稿,来稿请发民生邮箱187168466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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