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一定程度上存在流于形式,一直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难点、痛点,如何破解?近年来,我市创新实践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以系统观念,构建起案件来源、研判核查、提出追责建议、提出监察建议、责任追究、结果告知、通报警示等责任追究工作全闭环。这一“宁波解法”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倒逼行政执法水平提升,走在全国前列。 强化协同,建立共享渠道,拓宽案件来源。随着去年市纪委监委机关和市司法局出台《宁波市监察监督纪律责任追究与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协作规定》,目前我市已建立败议败诉案件信息共享渠道。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与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审计、信访等机关的协同,不断在法律监督、审计监督、信访处理、投诉举报以及查办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处理等领域拓宽责任追究案件的线索来源。“协同机制不断完善,尽可能对可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一网打尽’,提高了责任追究工作的主动性和全面性。”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说。 逐个核实,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移送建议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对执法人员的过错行为,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经核实认定可能需要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可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制发《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书》,并视情抄报监委机关。”该负责人说。市司法局制定了全市行政复议败议案件移送清单目录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移送清单,共移送50个行政复议败议案件和75个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并制发了16份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分类分层,实现实质化追责。监察机关对司法行政移送的问题线索或提出的过错责任建议,依法进行分类处置:认为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将案卷材料、证据退回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问责;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建议由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去年,我市某县级司法局对“县某局一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不动产抵押登记职责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这一线索向所在单位制发建议书,并抄送县纪委监委机关,该工作人员受到诫勉谈话的问责决定。 此外,我市还拓展结果运用,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置情况进行归集、分析、研判,并建立定期通报机制,警示、提醒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