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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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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从8楼扔下两个酒瓶

高空抛物宁波首案宣判

    

    

    

    

    本报讯(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胡婷婷 尹杉)昨日,经鄞州检察院提起公诉,鄞州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自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全市首例宣判的高空抛物罪案件。

    4月7日,彭某在家中与几个朋友一起喝酒时,与一人发生争吵,为泄愤,其将放置于住所8楼窗台上的两只空啤酒瓶从窗户扔出,致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楼下公共停车场的轿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碎。经认定,财物损失价值为4220元。案发后,彭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鄞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彭某明知其住所楼下系公共停车场,且往来行人、车辆较多,仍从8楼高空抛掷空啤酒瓶,致楼下停放车辆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鄞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上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最终,鄞州法院依法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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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